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72号《关于在我市实行‘带封过户’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涉及我局关于车辆“带封过户”事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经研究,暂无法实现车辆“带封过户”业务,现将原因及救济措施函告如下:
1.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车辆的注册、转让、变更等各项登记。
2.业务系统无法操作。目前,全国交管部门均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车驾管业务,该系统不支持对查封、扣押状态的机动车进行转让登记操作。
3.可行性救济措施。该提案主要是防止出现解封期间财产被转移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执行工作受阻,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已开通对公业务专窗,由专人对接车辆查封、解封业务,法院工作人员可与我局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在现场解封后按照规定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也可达到防止财产被转移的效果。
池州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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