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市早在2005年就出台《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群众业余生活的不断丰富,养犬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尤其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犬类立法管理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造成日常管理困难。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健全犬类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犬类管理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管理犬只。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先后赴杭州、嘉兴、佛山、黄山、郑州、南京等市考察学习养犬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池州实际,起草了《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20年5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形成了《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10月29日经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留与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四、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总体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持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着力规范养犬执法管理行为,不断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犬只免疫率和办证率达到百分之百目标,形成依法、规范、文明养犬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主要任务
1.做好免疫登记工作。确保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办证全覆盖。
2.加强巡查处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对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绳以及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做好犬只收留。做好流浪犬、弃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留工作,做好病死犬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创新举措
1、成立“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依托证照齐全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主城区设立4家宠物医院作为犬只“一站式”服务办证点。极大地方便群众办理犬证等系列工作。
2、发挥单位职工文明养犬的带头示范作用。市犬管办将定期对不文明养犬被处罚人员名单报送市人社局核查被处罚人员单位信息,被处罚人中涉及单位职工的,市文明办将按照《关于全市公职人员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知》要求予以通报。并在文明单位考核中予以扣分。
七、保障措施
犬只的收容、办证以及犬只智能管理系统运维费由政府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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