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丁智峰委员《关于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协办意见如下:
我局根据工作职责,并借鉴外省、市对于非急救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对我市建立非急救转运服务梳理出相关意见建议:
公安部门对非急救转运车辆实行注册、变更登记,依法查处非法改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改装车、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
一、车辆性质确认。建议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按照救护车模式管理,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车辆使用性质证明,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车辆转让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再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二、车辆登记管理。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建议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外观标识由卫健部门进行统一,并与120救护车辆有严格区分,不得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驾驶员招录聘用。非急救转运车辆驾驶员,建议参照120救护车驾驶员进行聘用管理监督,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四、规范车辆用途。建议卫健部门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的监管,专车专用,不得转包、转租或变相转包、转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任何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擅自从事非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非急救转运工作。
我局将积极配合推进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开展,维护非急救营运服务场所的治安环境,运行车辆的道路通行环境、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池州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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