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爱好者
加入“飞手”行列
但无人机飞行并非随心所欲
近日
池州警方查处3起
无人机“黑飞”案件
8月20日,石台县公安局七都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在管制空域违规使用无人机。民警迅速锁定该男子位置,责令其安全操作降落。经查,飞手姜某未实名登记且未申请飞行许可,其行为已违规。鉴于姜某系轻微违规且认错态度良好,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石台县公安局七都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同步开展法规教育,并指导其完成实名登记流程,警示其严守飞行规范。
8月22日,池州市公安局警航办接群众举报称,牛头山镇长江流域附近有无人机违规飞行,存在安全风险。民警对该区域重点监控,于当日15时发现违规无人机,随后联动辖区牛头山派出所前往现场取证。经查,飞手吴某持有农业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但因不了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按要求为无人机办理实名登记。民警对吴某开展针对性法规教育,明确告知农业植保无人机也需实名登记且仅限用于植保、播种等农林牧渔作业,不得随意超范围违规作业,随后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协助其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8月27日,池州市公安局警航办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主城区核心区域有一架农业植保无人机飞行轨迹异常,疑似违规作业。民警立即将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同步协调杏村派出所联合出警。民警抵达现场后查实,飞手汪某在未进行无人机实名登记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无人机吊运货物,且对《条例》中关于农业无人驾驶航空器用途限制、实名登记、空域飞行要求等内容全然不知。民警当场指出,农业植保无人机设计用途明确,用于货物吊运不仅不符合规定,还可能因载重、操控等问题引发坠物风险,随后民警对汪某批评教育、协助其完成登记,并依据《条例》相关条款依法处罚。